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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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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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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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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外銷加工食品英文衛生相關證明作業流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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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業者申請「雞精、雞湯、調味品與萃取物」產品至加拿大意願調查案,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至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填具相關訊息,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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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衛授食字第1111302473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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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也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009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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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964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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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968號公告預告廢止,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