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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以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公告發布,並自公告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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