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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2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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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22004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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