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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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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11303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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